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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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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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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实施、精准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着力推动庸者下、劣者汰,进一步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坚定,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态度和行动不坚决的;

  (二)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领域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三)理想信念动摇甚至缺失,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存在“双重信仰”,讲迷信,不信马列信鬼神的;

  (四)对“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维护生态安全、国土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等“国之大者”贯彻落实不到位,甚至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五)在推进青海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一优两高”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以产业“四地”为主体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等全省重大战略部署上消极作为、动作迟缓的;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立场不坚定,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不够,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调遣,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八)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违背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乱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九)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进取精神不够、发展意愿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推拖绕躲,干部群众意见大,贻误事业发展的;

  (十)对民生实事、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慢作为、假作为的;

  (十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区、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组织观念淡薄,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到岗、不上班,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与组织讨价还价的;

  (十三)领导本领不足,对所负责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部署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四)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出现决策严重失误,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或者采取措施但久拖不决、不作为,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五)落实管理监督责任不到位,对所负责地区、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对存在的突出矛盾、严重问题不重视、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所在地区、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工作疏于管理,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老好人思想严重,上交矛盾的;

  (十七)违反“三严三实”要求,作风不严不实,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相关制度规定不严格,不重实干、不干实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二十)在督导检查、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审计、民主评议、受理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且符合下的情形的;

  (二十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十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或者连续2年内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累计达1年以上的;

  (二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有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

  (一)强化干部考核考察。通过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深入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作风状态、群众口碑等方面情况。

  (二)强化实践检验。采取专班跟进、蹲点调研、督导检查等方式,注重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考察干部。

  (三)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把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管理衔接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探索开展对领导干部社会交往的监督,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综合分析研判。注重干部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把分析研判人和事结合起来,以事察人、知事识人,客观公允地评价认定干部。

  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动议。根据掌握的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启动调整程序的,需及时提出调整动议。调整动议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党组)提出动议。拟调整对象的分管领导或者经党委(党组)批准成立的考察组,根据所了解掌握情况,也可以向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动议。

  (二)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针对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三)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并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从作出调整决定的次月起,调整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调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平职调整。调整到适合本人特长专业岗位或者其他合适的领导岗位。

  (二)转任职级公务员。兼任职级公务员的,免去领导职务;未兼任职级公务员由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的,正厅级领导干部转任一级巡视员,副厅级领导干部转任二级巡视员,正处级领导干部转任二级调研员,副处级领导干部转任四级调研员,正科级领导干部转任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领导干部转任四级主任科员。

  (三)免职。免去现职或者依法罢免调整对象的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后待遇按照同职级公务员对待。

  (四)降职。包括正职降为副职或者与副职同职级,副职降为下一级领导职务或者职级。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

  (五)提前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二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整原因、调整程序、安排方式,以及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建立纪实档案,纳入日常考核考察,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每半年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进行盘点,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相关情况。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由主管方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党委(党组)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负有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以及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七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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