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3 来源: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等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申报范围和对象按照《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企政职办〔2015〕1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规定执行,主要是:各类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党群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有其他系列专业职称,已经转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在当年规定申报时间内从思想政治工作岗位退休、内退和调离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正在被立案审查的;受到党内、行政处分未撤销的;伪造学历、工作资历,社会诚信缺失,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评;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
3.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任职、交流、转业到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初次申报高级政工师及以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本单位政工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直接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有效期为3年,3年之后只累计计算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申报条件按《评审条件》第七条执行。
二、推荐和申报程序
1.各推荐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评审条件》中关于综合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岗位培训不做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各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自主确定。
2.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逐级推荐上报。各单位要加强学术监管,要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政工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相关专业知名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3.参评人员应符合《评审条件》的规定,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评审。
4.凡申报助理政工师(含政工员)、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把关,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且需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申报。单位公示上必须公布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0971-8482515)和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包括:公示时间、地点和公示的申报资料(列清单),若有举报要写明调查处理结果,随个人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5.经评审合格拟晋升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将在所在单位和青海新闻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除需具备《评审条件》中各职级申报条件外,还需具备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及省政工职评办等有关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主要内容有:
1.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企业政工职务评定人员考核评价、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2020年至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每年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自2025年起,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不顺延至下一年。
(1)评审类。申报初级政工师,需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政工师,需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高级政工师(含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高级政工师人员,在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时,需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政工师)以上职称时,需按要求提交自2020年以来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学时须达到当年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要求。
(2)认定类。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类。由其他系列职称转评企业政工职称的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党建思政类专业课培训学时和公需课学时。
2.今年拟申报企业政工职称相应等级的参评人员须在报名截止前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公需科目在“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选择学习。专业科目可在省人社厅规定的青海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6家平台(选学党建思政类课程)或“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进行学习;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题授课、考试命题、技能大赛等)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2020年以来省人社厅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在“学习强国”参加学习的人员,当年学习积分可折算为政工类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每1000积分折算10学时。本单位有能力承办专业科目培训的,需在省政工职评办备案后自行安排、组织、实施。
3.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后需将所有学时按科目分类填写到《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公需科目需提交“青海干部网络学院”个人首页学时积分截图;专业科目需提交培训机构文件、合格证书、培训证书或学术论文等原件,“学习强国”学习积分折算要提供同一天的个人学习属名页、学习报表年度积分截图。所有提交的截图须经申报者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原有《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四、报送评审材料
1.《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报名表》纸质版、电子版及评审材料,请务必于9月15日至30日由各单位统一报送至省政工职评办,不接受个人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2.报送材料包括: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务必在文件盒及复印件上标注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务必在照片背面写清姓名。
3.《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或《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和评审材料一并报送。《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由我办资格审查时统一审核认定盖章(原件),不再前置审核认定。
4.申报材料所载任职年限、论文(著作)和各种有效证件发表(出版)、取得时间,继续教育相关学习、积分证明,截止日期均为当年9月30日。
5.《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报名表》《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表》《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可在青海新闻网通知公告栏本通知页面下链接自行下载。
五、工作要求
1.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在申报、推荐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初级评审委员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参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八、九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对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企业政工职评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实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申报材料说明
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联系人:王青娟 电话:0971-8482515
地 址: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6号省委前楼206室
邮 箱:qhxcc2515@163.com
附 件
申报材料说明
1.《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2份。内容应逐项填写,要求表述规范准确,个人情况以人事档案为准。单位、职务须规范填写全称,不得简化。
2.学历证明材料。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2002届以前的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原件丢失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个人学历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管理该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3.《2025年青海省企业政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或《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以及证明学习情况的文件、截图等。
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5.论文和著作原件。发表的论文、著作内容必须紧扣思想政治工作主题,且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标准书号(ISBN)标识的刊物和出版物。不同期刊刊登的内容大篇幅相似的论文,按照一篇认定。
6.岗位证明原件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任职文件原件(任职时间较早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无任职文件的申报人需提供个人档案履历表部分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此件复印于本人原始档案”,并加盖管理该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岗位证明及履职年限证明,须由单位党组织或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提供,且与任职文件或档案履历表相印证。
7.公示材料原件。凡申报企业政工职称的人员,需将个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政工职称任职时间等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并由单位出具公示结果。具体要求详见本通知第二部分第4条。
8.聘任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申报思想政治研究员专业职务人员需提供担任高级政工师以来的聘任证书及聘任文件原件。
9.业务工作报告。按照“政治立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思想品德”等内容撰写,必须内容真实,客观详尽。
10.破格申报人员,需由单位出具破格人员主要情况、破格依据及主要业绩的证明。
11.评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需提供省部级以上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原件,集体荣誉只有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使用;荣誉称号须在任期内获得方为有效。
12.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和发表论文等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单位或个人。
13.申报人员,除了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还须将《青海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按前11项所列顺序(论文须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统一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报送10套,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报送1套。复印件一概不予退还。
14.政工员、助理政工师只需提供第1、2、3、4、6、7、9、13条所列材料。
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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