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管理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管理监督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管理监督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切实提升我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系统管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村级重大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严格落实村“两委”负责人、驻村干部述职述廉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完善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资金资产资源密集领域、“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结果应当公开,时间不少于7日,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二)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办法及重要经济事项招投标办法,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依法招标的,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的指导把关,做到集体决策、全程公开、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实行预算化管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查后,纳入县级项目库严格管理。
(三)健全村务公开。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栏、短信、“三资”微信小程序、“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等便于村民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党务、村务、财务情况。
二、强化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
(四)盘清帮扶资产家底。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资金找项目、项目找资产”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理资金与“自下而上”核资产的方式,区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每年对各类资金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至少开展一次摸底排查、逐一比对,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完善确权分红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谁投建、谁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定帮扶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等主体及权责,及时、依规将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监管。到户类产业发展项目由县、乡两级进行代管,做好公示公告和收益分配。对经营困难、分红难到位的企业或个人,一事一议、稳妥解决。对久拖不付的,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进行追缴,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六)切实发挥项目效益。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县域帮扶产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对产业项目闲置的,要加大项目盘活、处置力度,因地制宜落实解决举措;对涉及权属变更、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的,认真甄别、划清权属、加强监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规范村财乡管
(七)统一银行账户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账户管理,一个行政村只开设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2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权属独立运行。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依法依规择优选择1至2家银行作为全省村级账户开户主办行,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选择1家银行开户,及时清理注销其他账户,不得出现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村级账户指导监督工作。
(八)规范村级财务支出。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细化实化章程,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5000元以内的支出事项,各县在本县域内统一确定“四议两公开”下限额度,低于下限额度的支出事项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方联审联签后支出,“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超出下限额度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负责人联审联签等程序后支出,报乡镇政府备案。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事项,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负责人联审联签等程序后,报乡镇党委和政府研究和监督审核后支出。
(九)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管理。村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采取委托乡镇记账方式开展记账,所有支出须附合同、验收单等原始凭证,杜绝“白条入账”。规范收支流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及时、全额上缴村级账户,杜绝坐收坐支。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付”流程,大额支出需集体决策,确保资金流向合规,杜绝公款私存。
(十)提升网上监管水平。充分利用国家监管平台预警功能,完善省级监管平台功能,全面推行银农直连系统,对资金流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对接开户银行省级分行开通资金变化信息通知服务,向乡镇、村级“三资”管理人员配发监管账号,实时提醒账户余额变化情况。
(十一)规范集体土地资源收益管理。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承包到户的土地,专门登记建账,向外承包、租赁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承包费、租赁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报乡镇政府备案。集体土地资源承包、租赁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管理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县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的全链条管理工作,把政治素质好、有大局意识、群众口碑好、恪守纪律规矩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条件,拓展选人渠道,注重实践锻炼,强化监督保障,确保选拔时严筛选、任职后严考核、失职时严问责。严格落实村“两委”班子换届人选资格三级审查和村党组织书记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
(十三)注重能力培训。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社会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托“党支部书记能力提升工程”“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党员进党校集中轮训工程”等载体,每年至少对村(社区)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1次集中培训,每次不少于5天(40学时)。各类培训应当将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纳入主体课程,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十四)坚持动态评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社会工作部、乡镇党委每年对村(社区)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不合格不胜任、群众意见大、“三资”管理混乱的依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对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依照有关程序劝其辞职或予以罢免。
五、更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十五)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县级纪委监委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定期梳理分析侵害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问题,挂牌督办、限时办结。涉及乡科级“一把手”的,由市(州)纪委监委提级办理或挂牌督办;涉及村“两委”、乡镇站所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市、区)纪委监委直接查办或指导督促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建立重要问题线索提级处置、交叉办案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及村(社区)“两委”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加强组织研判,切实破解基层熟人社会办案难问题。
(十六)把巡察监督延伸到基层。县级党委要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州县巡察机构要灵活运用提级巡、直接巡、专项巡、乡村一体巡等方式,对村(社区)干部履职情况、作风效能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全面巡察。对村巡察反馈问题应坚持协同整改、一体整改,由乡镇党委牵头所辖村整改,相关县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整改事项。
(十七)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资产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政策等方面专项审计,每5年结合村“两委”换届,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开展1次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的涉及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八)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经常性开展系统内业务指导和乡镇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严肃处置违规违法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成员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梳理村级重大事项清单,明确土地承包转让、集体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把关事项范围,对涉及民生、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从政策合法合规性、资金安全性、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多维度把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进行实地调研,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对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不合规的环节和内容及时叫停纠正。
(二十)提升村级监督效能。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支持村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及时处置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的问题线索。各地要稳步推进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肩挑”,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村纪检委员要通过列席会议、监督检查等,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村务决策和公开、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可以组织开展质询,对各项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向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反映情况意见,移送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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