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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2026-01-2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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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中办发〔2024〕69号)精神,着力构建组织健全、权责明晰、机制顺畅、力量优化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格局,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健全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乡镇(街道)(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下同)和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群众疏散撤离、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二)健全党政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应急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健全党政领导同志和部门牵头负责的隐患排查、巡查检查、督查督办任务清单及防范化解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担当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县乡一体、条块结合、赋能基层,县级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整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职责,统一归口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基本履职和配合履职事项,明确专门工作力量,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对不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或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构建应急指挥机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健全应急指挥部建设指导清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交叉任职机制,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完善县乡两级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优化基层应急管理组织。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要求,将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指导乡镇(街道)整合现有网格组织、专兼职人员和相关经费,一、二类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点),探索推行“应消一体、站队一体、防消一体”工作模式;三类乡镇(街道)统筹强化应急管理、消防与社会治理工作,推动灾害信息员、安全检查员、第一响应人、网格员等多员合一机制建设。重点村(社区)设立应急管理服务站(工作组),鼓励从网格员中择优储备村社干部后备力量。

  二、完善基层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六)健全应急防范机制。县乡两级结合本地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建立定期会商研判、突发情况紧急研判、重要时段专题研判、临灾预警“叫应”“叫醒”机制。加强基层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覆盖部门、调度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社区)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安全防范机制。结合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推进一批防灾减灾工程,加强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安全风险“一张网一张图”防范网络建设。

  (七)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健全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常态更新应用机制,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持续推进行业部门对老化燃气管道、桥涵隧道、病险水库和多灾易灾点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指导服务。强化极端天气、山洪、地质灾害、地震、森林草原火险等各灾种监测预警功能和平台支撑作用,推进危化、矿山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八)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市县分区域、分灾种、分行业制定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和巡查检查。县级以上行业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推动简便实用风险隐患报送系统和监测识别手段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做好对“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在建工地、燃气、低洼易涝点及城市地下空间、河湖库渠堤坝、桥涵洞隧、尾矿库、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森林草原火险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的巡查检查,有效采取工程治理、避险搬迁、除险加固等方式消除重大隐患。

  (九)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发现、报告身边风险隐患,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完善问题隐患核实反馈、督查督办、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企业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教育培训、自查自改、隐患报告奖励等制度要求。

  (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县级应急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及监管执法权责清单,因地制宜提高矿山、危化、消防等相关专业执法人员比例,采取联合执法、派驻执法等方式,推进县乡两级监管执法、督查督办、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工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集中约谈、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失信惩戒等手段,强化监督检查效应。

  (十一)加强安全文化培育。推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消防等各项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寺庙。加大应急、消防、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队站开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公共场所、各类场馆等因地制宜建设防灾减灾体验场所,扩大科普宣传和技能培训辐射面。

  三、强化基层多元应急力量建设

  (十二)优化应急救援体系。市县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企业布局、安全风险、事故灾害等特点,优化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使用。发挥消地协作、军地联动作用,市级建有专业处置骨干队伍,县级建设一专多能综合队伍。水旱、地震、地质灾害及森林草原火险较为突出以及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领域,加强专业救援力量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乡镇(街道)整合现有工作人员及志愿服务组织等,组建一支20人左右应急抢险队,承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任务。村(社区)以村干部、党员、网格员、青壮年劳力等为重点,组建一支应急小分队,配合县乡(街道)做好灾害事故先期处置、群众转移疏散及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市县加强经费、装备、物资等相应保障,重点时段组织党员干部、技术人员下沉村(社区)和重点企业。落实灾害信息员队伍报酬保障机制,多灾易灾区实现A、B角设置。

  (十四)强化社会共育共建。应急、民政、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积极搭建协同服务、任务对接、技能提升、训练演练等工作平台,制定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及志愿服务组织作用,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协调联动,拓展“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应急力量登记审批、政治建设、政策指导、训练培训和规范管理,完善应急管理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五)突出战训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初期火灾扑救和地震、地质、洪涝、危化等典型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为重点,建立与基层应急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明确灾情初期响应处置程序和编组模式。协同林草部门优化专业森林消防队向一专多能综合性抢险救援转型,提高区域救援协作能力。

  (十六)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应急、消防等部门针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需求,逐步健全人员选配、值班备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训练演练等制度。县每年对乡镇(街道)开展1次应急管理能力综合培训,依托各地专业化实训基地和应急消防救援站因地制宜开展理论培训、岗位练兵和联合演练活动,规范购置先进适用应急装备,推动基层应急力量实现“五有”(有应急预案、有信息员和先期处置队伍、有避难场所、有应急物资、有大喇叭和警示牌)目标。

  四、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加强预案编制和演练。县级部门在抓好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的同时,指导乡镇(街道)抓好应急预案和村(社区)“一页纸一张图”编修订及培训演练等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为主的综合演练。各级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总结,健全应对处置机制和工作力量。

  (十八)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涉灾部门联合值守、分析研判、调度指导工作机制,规范敏感特殊事件信息报送流程,明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范围、内容、时限和工作纪律。落实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健全多渠道多部门信息报告、互通共享机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按照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十九)提升先期处置能力。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权,灾害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通过现场指挥、电话指引、视频连线等方式,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就近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组织人员转移和发动群众自救互救。村(社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响应,先期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配合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现场取证、道路指引、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二十)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灾害救助保障体系,健全灾情核查评估、灾害救助资金预拨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承保机构开展保险理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巨灾保险、灾害救助+金融保险等救助模式,拓展农房保险转型升级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同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抚恤补偿、心理抚慰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夯实基层应急保障基础

  (二十一)坚持规划引领。将救援队伍和应急场所建设、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应急信息化项目等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等专项规划,完善基层防灾减灾、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服务灾害事故防范、应急能力建设等风险管理体系。

  (二十二)强化人才支撑。通过公务员考录、实施基层应急管理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聘、退出消防员安置等方式,充实基层应急专业力量。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校开设应急管理学科专业,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为基层选拔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人员,支持消防人员按有关规定转岗应急管理岗位任职。鼓励基层应急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消防)工程师、应急救援员等职业资格。维护退出消防员合法权益,合理保障基层应急管理人员待遇,按规定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优待等政策。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基层应急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应急状态下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审拨程序。加强县域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村(社区)综合减灾等工作。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融合共建,落实各项运维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物资保障。市县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升级改造,依托区域性中心乡镇(街道)建立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支持多灾易灾和偏远乡镇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点。优化适应高原、高寒气候特点的活动板房、取暖炉、棉帐篷等物资储备标准。完善社会资源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对市场保有量充足、保质期短、养护成本高的物资,逐步提高协议储备占比。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健全快速响应调拨机制,构建直达基层的现代应急物流调配体系。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用车保障,落实应急车辆、人员和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研机构建设,推进灾害野外综合监测研究站和配套实验室、预警预判平台建设,提升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效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全覆盖,面向社会、基层推广配备铜锣、口哨、手持喊话器、应急手电、急救箱等“小、快、轻、智”应急器材,重点村(社区)配备一批卫星通信终端、险情监控、救生防护等技术装备。加大卫星遥感、航空(水域)救援、应急通讯、工程抢险等方面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力度,提升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状态下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研究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聚焦基层应急管理短板弱项,各司其职、主动进位,强化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要将应急管理岗位作为培养锻炼、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平台,在干部考察考核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对在防范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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